梧州廖律师提醒你: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

  • A+
所属分类:债权债务 案例精选

梧州廖律师提醒你:抵押、质押要依法办理登记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日,郑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定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设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联系电话:180-7495-9536 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西堤三路19号国龙财富中心29楼5-8号 /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weinxin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8074959536 ,廖律师执业于广西梧州市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辩护实战经验和技巧。
廖律师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