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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劳动工伤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廖律师解读
【案件事实】
刘某是广西梧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用的司机。2004年9月20日,刘某根据公司总经理朱某的指示,驾驶公司的中巴车送公司总经理朱某及其亲友到广西梧州市某自然风景区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朱某及其亲友乘坐的游船发生倾覆,朱某及其亲友均不会游泳。刘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刘某将其朱某及其家人救上岸,但自己因力量用尽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其家人支付了4万作为赔偿。2004年11月12日,刘某妻子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但是公司予以拒绝。2005年1月12日,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刘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王某遂提出了诉讼。
【法院判决】
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首先,刘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意外死亡的。刘某作为公司聘任的司机,朱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刘某对于朱某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提出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刘某是公司聘用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刘某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刘某救助落水的朱某及其亲友是否属于履行工伤职责的问题,由于刘某救助的对象是其受聘公司的经理,因此属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据此,判定刘某意外身亡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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