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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梧州益远律师事务所廖律师
案例:我于2005年10月向朋友张某借款1万元,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日期。今年11月,我向他还款时,他提出要我支付这几年的利息4000余元,我不同意支付利息,他说要起诉我,让法院判决。请问,我是否应当支付利息?
梧州益远律师事务所廖律师解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即使其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张某先前向你催要过该笔借款,你未予归还的,则应自张某催要之日起按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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