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律师解析-高速公路上撞到路面抛洒物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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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律师解析-高速公路上撞到路面抛洒物谁的责任

基本案情

S先生驾驶车辆途经某高速公路转向某高速匝道时,与遗落在路面上的抛洒物发生碰撞,造成S先生的车辆损坏。S先生并没有立即停车报警,而是一直开车到前方最近的A高速服务区时,才停车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并通知保险公司。车辆在服务区由拖车拖到修理厂维修。由于当时已经是晚上10点多,S先生是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门,并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

经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产生维修费用5万元。另外,不能查明实施洒落行为的第三人。

双方观点

S先生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应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条件,但高速公路公司在前车发生洒落物后,没有及时清理,也没有向其他车主进行警示,没有尽到应尽的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认为,车主并没有在事故现场停车,而车主所称的事故发生地与A服务区已分属两条不同的高速公路,而交警的事故证明是根据车主的单方陈述形成,车主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在该高速公路所辖路段,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范一方面要求实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求具有道路管理义务的管理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道路进行管理,若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廖丽华律师 评析

1.交通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的定损单、维修发票和清单等证据,结合报警记录、通行费发票、拖车发票等,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车主途经的路段分属两条高速公路,属两个不同的管理主体,事故发生在哪条高速公路上,对车主没有特别的利益,高速交警根据车主陈述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的事故地点,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高速公路管理人,应当比一般道路管理者负有更加严格的管理责任。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进行了管理、提示、清理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高速公路作为收费公路,与车主形成了服务合同,应当向车主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条件。若高速公路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条件,则属违约,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本案例所述的事实属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车主可择一行使。

4.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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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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