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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律师就李天一强奸一案进行普法分析
网络上一直有这个案件的播报,单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来说,这是只是一个普通的强奸案件,但是因为名人效应,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夹杂了全国网民的愤怒,愤怒从社会的两极分化、社会阶层巨大的鸿沟而来,应该说舆论给这个案件带来很多扑朔迷离的色彩。这里就聊聊一些强奸罪的法律问题,我只希望广大的网友能有自己的思想、法律常识,不被媒体或者其他部门的诱导,人云亦云。
1、强奸与轮奸:这两个并非独立的罪名,而都是属于强奸罪,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况,比如,强奸罪一般判3年,而有轮奸情节的一般判10年。这在量刑上体现。所谓轮流发生性关系,只是文字描述上的不同,在法律上也就是同轮奸同一概念。我相信,开庭时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必然是以轮奸这两个字来描述,而不会是轮流发生性关系这7个字。即便李天一律师用这7字描述,在法律界人士的眼里,还是轮奸。
2、某法学教授的三陪女理论,我无论如何不论同。即使是卖淫女,在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每个人对自己身体的保护、性权利的行使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地位、职业的区别。
3、有消息说女方家属曾经要挟50万,我认为这与强奸罪的定罪没有影响。发生性关系在前,要钱在后,要钱只是家属希望对女方身体的弥补,但是强奸已经发生了,犯罪照样实施了。就是再要钱500万,强奸案也还是发生了。
4、李一天律师关于保护未成年的说法有一定道理,我国的司法体系里确实有相关规定,比如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未少年人的今后成长。假如全案经过都是警方透露出来的,我认为警方的做法确实失妥。
5、关于判处死刑的问题,就目前李天一等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可能达到死刑的程度。网络上某些煽动、过激的口号,恰恰违反了法制的精神。不能因为他是名人的后代就要从重处理,也不能因为名人的后代就网开一面。刑法规定判多少就是多少。
后续有什么消息,再分析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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