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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转让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谁承担
这是发生在近年的一宗案件。王某将机动车转让给武某,车款两清,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某晚雨天,武某驾驶机动车运输玉米,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张某撞成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向武某、王某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驾驶员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将机动车转让给武某,虽未办理过
户手续,但武某已经实际取得并占有了该车,对该车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王某已经失去对该车的支配权,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对事故的发生无法控制和预防。故此,应由车辆实际占有人武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车主王某不应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不办理过户手续会惹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批复公布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开始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即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但从【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批复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的运用系排除性的,即以某主体不具备运行支配力和不享有运行利益为由排除其责任,而不是直接以某主体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为依据而确定其责任。故此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直接原则,只是将其作为确定责任主体的补充性依据。另外,该批复虽免除名义车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后面的但书条款,明确了名义车主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
因此,律师建议有车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您在转让机动车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该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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