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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必需的构成要素之一-损害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故所必需的构成要素。损害后果,即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如果遵路上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违反了有关的道路交通法规,但没有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的交通事故而仅仅是交通违章。
实例解析[案情简介」
2009年8月6日下午6点左右,徐某带着自己的爱犬出去遛事公,刚出小区后门想过马路,宠物狗没等绿灯就脱离主人自己先来到马路中央,被万某驾驶的桑塔纳轿卒当场碾死。虽警赶到现场处理,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将轿车司机万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余元,其中包括购买宠物狗的价格900元,两年的饲养费1200元,狗的丧葬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徐某的宠物狗碾死在路中央,应承担60%的责任。徐某作为狗的主人,将宠物带到公共场所,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狗跑到路中央被碾死,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40%的责任。鉴于狗的购买价格是900元,故万某应赔偿徐某540元。至于饲养费1200元,虽是徐某饲养宠物的必要支出.但不是万某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狗的丧葬费支出无证据支持,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故这两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专家解答」
近年来,宠物被撞事件越来越多。从媒体报道来看,很多宠物的主人提出的赔偿损失金额都在万元以上,有的甚至高达上万元。关于“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狗应拴养、圈养,道路显然不是狗的自由活动场所,所以道路上行使的车辆没有必要遇狗让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蚁-行人、乘车人的通行作了规定,但没有关于动物通行的规定,因此“车撞狗”不属于交通事故。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车辆撞伤甚至撞死,属于主人的财产损失,存在损害后果。我国部分省市的地方立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5条第1款规定:“牵拉、牵引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笔者赞同这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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