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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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经调解后,调解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是不是必须按照交通事故调解书来处理赔偿事宜,义乌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如李某被王某驾驶的宝马车撞了后,本来以为不严重,双方经交警调解达成协议,王某赔偿李某5000元,过了几天,李某发现自己伤情严重,有脑震荡,治疗需花费九万多元,且构成九级伤残,此时,李某可以不按照交通事故调解书要求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因伤残造成的所有损失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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