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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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也是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案件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诉讼活动应当把“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以所谓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事件进行秘密固定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并非一概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能否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涉及的是一个非法证据标准问题。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其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而不现实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按照现代法治的观念,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只有当其违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时才视为非法。也就是说,权利不一定是法律明确授予的,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就都能视为享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所谓偷拍偷录行为应当视为法无明确禁止,尤其在当今时代,应有条件地适度允许。“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所取得的一系列批评报道的成功大多得力于偷拍偷录的巧妙运用。2001年12月21日公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条件的合法化,对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则是一扇门关死。可以说,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它不仅让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的阻力中看到了一线曙光,更让婚姻诉讼中受害一方在举证配偶一方与第三方婚外恋的举证无助境地中获得了些许欣慰。新规定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取得它的形式上的隐蔽性、秘密性。公民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该《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明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个方面来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一份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自己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它的可信度影响因素是证据本身。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前提是该视听资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未经过剪辑、合成伪造等技术处理,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视听资料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证据间能相互佐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即具有证据效力,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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