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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婚姻纠纷
离婚案件中一方有第三者导致感情破裂,配偶方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才合法呢?一般而言,隐私权是一种相对权,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婚姻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大多发生在隐秘的空间内,很难被发现。从合理性讲,未经对方同意所拍摄的私密性照片一律视为非法证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取得这类证据,经过第三者同意固然最佳,但在实践中,除了恶意挑衅之外,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内容、对自己行为拍照、摄像的情形极其罕见;同时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角度出发,过错方的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进行必要的拍照或摄像,包括偷拍偷录。配偶方在另一方实施不忠行为时,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获取证据有其正当合理合法性。配偶方拍照、摄像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另一方存在过错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
配偶方主观上没有披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的故意,仅为了将拍摄的内容作为证据,提交给国家审判机关。这样的拍照、录像行为不属于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当然也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立法本意来看,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为: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应视为非法证据。所以,配偶在某种场合拍摄到的另一方不忠于自己的照片和录像,只要取证一方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向外宣扬的行为,则应当认定照片、录像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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