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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婚姻纠纷
案件回放:
2007年9月15日,有一个神情忧郁的中年妇女走进律师事务所,向值班律师叙述了她的处境和困惑。她说自己1994年7月,因与丈夫性格不合,多次争吵后走上法庭起诉离婚。后来,法庭调解他们夫妻离婚,当时年仅一岁的的儿子随她生活,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当时,离婚时因为所住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归男方所有。离婚手续办理后,这个妇女因为自己暂无房居住,就还和孩子住在男方的房屋里。没想到这一住就是十三年。期间,她和前夫实际上还吃、住在一起。2005年时,前夫又买了一套房屋,在买房时自己出了10000元钱。现在儿子早已经上初中了,自去年以来,两人多次发生激烈的争吵,前夫甚至对她大打出手。这个妇女说自己不愿再和前夫共同生活,但房子和孩子怎么办?她问自己能得到房产吗?
案件焦点:离婚后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财产如何分割;同居关系解除时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咨询: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离婚不离家的案件。
此类案件,法律上把男女的关系不是当作夫妻关系来对待,而是按照非法同居关系来定性的。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这一天开始,我国法律上实际上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了。原来叫“事实婚姻”的情况,一律按照非法同居来处理。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案件中的妇女由于没有及时办理 复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仍然属于非法同居。
对于非法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的关系处理,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妇女只能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得到自己对于共同财产投入的份额,一方得到财产,应当给予对方相应份额的补偿,而不是像夫妻关系那样一般是一人一半。不过,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按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实际抚养人,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当定期支付抚养费。即使以前通过法院确定过孩子的抚养费和扶养人,如果原来确定的抚养费太低或女方现在已经无条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还可以起诉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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