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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呈井喷式增长。作为企业打开财富大门的钥匙,谁都不希望挣钱机密被别人知道。这天,梧州市廖律师就接到顾问单位的咨询。
顾问单位能有如此强烈的防范意识是件好事,证明这些年梧州廖律师在顾问单位中推广法治宣传卓有成效。但是,销售人员、客服人员、行政岗位工作者,这些劳动者作为企业中的普通员工,真的有必要和他们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吗?对此,梧州市廖律师作出如下解答:
什么是保密协议?
简单来说,保密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签订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规定、保守用人单位有关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事项的合同。其目的在于防止单位员工利用知悉单位的保密信息损害单位的利益。保密协议中一般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规定,要求保密人员离职后继续遵守保密约定,且约定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中任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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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有必要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吗?
实践中,一般需要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劳动者、公司高管等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人员,此类人员在岗时要严守机密,离职后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够从事与原岗位相关工作,由公司对其竞业禁止期间的费用负责。就企业的业务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及其他行政岗位人员而言,此类员工具有高度可替代性,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商业秘密范围较小,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不仅没有比普通的保密条款带来更好的保密效果,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所包含的补偿费还会给企业造成经济负担。因此,小远不主张企业给每位普通员工单独签订《保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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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保密协议,还有其他相关建议吗?
答案是肯定的。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保密义务作为一项基本义务,每一位员工都需要遵守;不签订保密协议,不代表员工就不用保守企业机密。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将保密义务落实到法律文件上,廖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一)员工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小远建议企业:1.员工入职前,企业需要审查该员工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行为有无违反相关规定,并明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员工承担。2.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规定;同时,将企业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二)企业规章制度对保密义务进行相关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是员工在企业的行为准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保密义务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拥有一席之地。小远建议,企业在制定关于保密义务的制度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1.明确企业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模式、文件、客户关系、技术资料等应当保密的材料)
2.明确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3.明确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企业或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劳动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
5.明确员工离职后仍应对其掌握的保密信息负有一般意义上的保密义务。
以上是廖律师对保密协议相关问题提供的一些建议,供各单位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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