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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定罪量刑标准 广西梧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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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就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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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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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实例释疑
1、父母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构成。
父母将自己的新生子女卖掉,这种行为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他没有使用拐骗、绑架 等手段,但他们是把子女当成商品出卖。
2、如果买妇女、儿童,不是为了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作妻子等,构成什么罪?
看具体情况。
(1)如果犯罪行为人不是为了金钱买卖,而是为了收养或买来是为了作妻子,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买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要购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另外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1)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转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如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押,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伤害的,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另构成虐待罪。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构成强奸罪。
(5)如果某人犯了几个罪,应将其所构成的数个罪一起并罚处理。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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