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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失火殃及邻居 损失赔偿却有区别 梧州律师
可向多方要求赔偿
王女士一家人居住在北京某地,2015年9月王女士居住地面临商业用地拆迁,开发商是本案被告实业公司。当时王女士一家被安置在属于被告实业公司临时商铺3号门面的楼上居住。
2015年12月16日晚上22点左右,实业公司临时商铺3号门面发生火灾,火势蔓延烧到王女士家里,王女士从后窗跳下去,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门诊费225元和住院医疗费10986.67元。
2016年1月18日,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灾害的成因为:1.市场内商铺有使用明火现象严重,存在火灾隐患;2.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意识淡薄;3.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靠近起火点位置的室内消火栓损坏、无灭火器;4.起火户堆积大量可燃物质导致蔓延迅速;5.市场电器线路混乱,主电线路距离可燃物质较近。王女士的伤势,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并建议休息治疗5个月,住院期间需要一人陪护。之后,王女士找实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廖先生的存货仓库与许女士居住的房屋相邻。2016年1月14日凌晨,许女士居住的房屋内起火,致火灾发生,使廖先生的大量食品烧毁。公安消防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简易调查,对此次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事实为:许女士南侧电视桌附近起火,过火面积10平方米,引燃廖先生仓库内的大量食品百货。经过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现场勘查、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等程序,确定和核定食品百货损失为39340.215元。廖先生依据该损失数据要求许女士赔偿损失其经济损失。
邻居不承担责任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邻居,李先生家经营电器商店,占用了大厅用于摆放电器。2015年2月18日(除夕)晚上11时许,因当天是农历大年三十,周围居民在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料爆竹造成楼房二楼的门窗、室内装饰及李先生存放在室内大厅的部分家电烧毁,并导致邻居张先生家的部分家具受损。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认为由于李先生管理不善才造成损失,经与李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关键看起火原因是谁的过错
邻家失火造成自己受灾,是否能够索要赔偿。关键还要看起火的原因是否在于邻居的过错,通过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如果邻居确实有责任,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责任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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