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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办公电脑存黄片被解雇,你认为合理吗?
2010年6月,郑女士被调到北京的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为方便员工工作,该公司向郑女士配发了笔记本电脑。2014年9月,该公司在检查郑女士的工作笔记本电脑时发现,郑女士的电脑中存放着一部名为《3D肉蒲团》的香港电影,涉及淫秽、色情内容。2014年10月31日,公司调查人员与郑女士进行面谈,郑女士承认了违纪事实。根据该公司的规定,“不应利用公司的计算机查看黄色资料。”因此,公司与郑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郑女士不服,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解除郑女士劳务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定公司赔偿郑女士29万余元。公司不服仲裁将郑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不支付29万余元的赔偿金。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不支付郑女士赔偿金。郑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华网)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规定:不应利用公司的计算机查看黄色资料。该项规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判定该项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还需查明:1、该项规定是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2、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若该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的,郑女士在公司配发的的电脑中存放名为《3D肉蒲团》的香港电影,涉及淫秽、色情内容,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但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郑女士在公司配发的电脑中存储成人电影的行为不会对该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因此该公司与郑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郑女士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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