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腹生子”后离世,小孩监护权归谁? 梧州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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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婚姻纠纷

男子“借腹生子”后离世,小孩监护权归谁?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两人求子心切,想方设法找来卵子然后再“借腹”代孕生了一对龙凤胎。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双儿女才满三岁,孩子的父亲却突然罹患疾病离世,为此,在公公婆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讼“大战”。抚养孩子多年的妈妈并无血缘关系,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已经年迈难以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担,还有隐没在案件背后分别提供卵子和生育孩子的两个“妈妈”的身份关系……,这场缠绕着亲情、血缘、伦理的诉讼甫一发动就注定不会简单。6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判决对祖父母要求担任孩子监护人并进行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再婚夫妇“借腹”生下龙凤胎

 

高俊是老高夫妇两人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28日,高俊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琳登记结婚。婚后,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通过网上找到一家代孕公司,购买了他人的卵子,并由高俊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虽然前后共花费了数十万元,但高俊、李琳终于在2011年2月13日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

 

 男方死亡公婆儿媳争夺监护权

 

然而祸福无常。2014年2月,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经抢救医治无效突然离世。突如其来的变故在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同时,也让高俊的父母和妻子之间因为孩子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12月29日,老高夫妇将李琳诉至法院,双方为接下来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老高夫妇诉称,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故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李琳则坚决不同意老人的诉请,称:“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李琳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小诗为高俊与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DNA鉴定,结论为: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小诗的生物学母亲。2015年7月29日,一审以李琳与小清、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以及代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李琳与小清、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等为由,判决小清、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李琳将小清、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

 

二审认定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

 

一审判决后,李琳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李琳与小清、小诗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小清、小诗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李琳当庭称:“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李琳还表示,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清、小诗是李琳与高俊结婚后,由高俊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的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俊、李琳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俊去世后又随李琳共同生活达两年,李琳与小清、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适用婚姻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监护顺序在李琳之后,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由李琳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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