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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律师-只有汇款单如何向别人主张借款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原告小郭在北京昌平通过农行转账30万元到被告李女士的账户。今年4月,小郭向三门法院起诉称,自己与李女士之间没有经济往来,这30万元是错汇的,自己多次向李女士催讨却遭拒绝,只好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自己是天台某燃料公司的出纳,小郭与该公司老板李某有经济往来,涉案30万元钱是小郭受李某的指示汇给她的,用途是支付小郭与李某的借款利息,自己收到钱后已按李某授意,将钱汇到指定的账号,因此自己没有不当得利。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郭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本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李女士获得利益;小郭受损失;李女士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应由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小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郭在明知汇款账户系李女士所有的情况下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显然该行为属于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而小郭并未举证证明李女士的受益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法院对小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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